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該條分為六項進行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業務員有異動時,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各有關公會申報。根據這個條款的例子,如果業務員的登錄事項有變更,就必須提出變更登錄的申請。另外,如果業務員受到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則需要停止招攬登錄。同樣地,如果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的情況,就需要註銷登錄。最後,如果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中的撤銷情事,則需要撤銷登錄。 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業務員必須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而第三款中提到的業務員異動日,則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的日子為準。 第三項規定,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的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的行為。 第四項規定,如果所屬公司因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該公司應該代表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如果所屬公司沒有辦理註銷登錄,業務員可以委由其所屬公司的商業同業公會代為辦理註銷登錄。 第五項規定,當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的勞務契約終止後,如果所屬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註銷登錄,業務員可以向其所屬公司的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第六項規定,如果經查證後發現前項申請事由屬實,各有關公會應依照本規則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 以上是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該條法規本身以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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