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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錄。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3.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4.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5.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6.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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