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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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