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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2.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3.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4.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5. 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6.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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