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 1.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 2.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 3.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 4.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 5.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 6.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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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主要解釋: 1. 資格登錄:符合前一條規定的業務員可以向所屬公司填寫登錄申請書,由該公司代為向有關的公會進行登錄程序。(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 2. 登錄證的發放:公會應通知該業務員所屬公司,以便製發登錄證。每月15日之前,所屬公司應將上個月的登錄證情況報告給有關的公會。(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 3. 登錄申請書和登錄證的格式和內容:這些由各有關公會自行制定。(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 4. 已持有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的登錄:如果已經持有這些證照的人,可以通過將證照提交給所屬公司,由公司代為辦理登錄。(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7條) 5. 曾被撤銷登錄處分者的再登錄:曾經被撤銷業務員登錄的人,需要重新參加符合前一條規定的資格測驗,才能再次進行登錄。(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3條、第19條) 6. 登錄證的使用: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應當出示他們的登錄證,並告知他們的授權範圍。然而,如果主管機關另有其他規定,則可以不遵守該要求。(參考資料: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 舉例:如果一位保險業務員想要進行登錄,他可以向他所屬的公司填寫登錄申請書,然後由公司代為向相關的公會辦理登錄手續。如果他的申請獲得通過,公會會通知公司並發放登錄證給業務員。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應當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客戶他們所能提供的保險產品和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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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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