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是針對業務員違反法規或行為不當時的處分規定。 根據第 19 條第 1 項的內容,業務員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並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 1.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不實的說明或故意不提供說明,或阻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真實的告知; 2.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不真實的告知,或故意隱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告知或提供不真實的告知; 3. 妨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真實的告知; 4. 用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的方式招攬; 5. 用夸大不實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的方式招攬; 6.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7.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或未經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8. 以威脅、利誘、隱瞞、欺騙等不當方式或不實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並投保新契約導致要保人受損害; 9. 未經授權代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後挪用、侵占,或未按規定將代收保險費交付給保險業開發的正式收據; 10. 使用他人的登錄證,或將自己的登錄證提供給他人使用; 11.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12. 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13. 用夸大不實的方式比較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和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的比較; 14. 散播不實言論或宣傳物,干擾金融秩序; 15. 挪用款項或代保管保險單和印章; 16. 違反第 9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4 項、第 5 項或第 16 條的規定; 17. 利用自己的業務員身分進行不當行為。 根據第 19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業務員所屬的公司已經解散或註銷執業證照,那麼現行登錄的所屬公司可以進行處分。 根據第 19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果業務員在最近五年內被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累計達到兩年以上,那麼所屬公司應該撤銷他們的業務員登錄處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務員的行為符合法規,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如果業務員違反這些規定,所屬公司應該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以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利益。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Single.aspx?Pcode=I00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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