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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9 條

  1. 1.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2. 2.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3. 3.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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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是針對業務員違反法規或行為不當時的處分規定。 根據第 19 條第 1 項的內容,業務員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並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 1.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不實的說明或故意不提供說明,或阻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真實的告知; 2.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不真實的告知,或故意隱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告知或提供不真實的告知; 3. 妨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真實的告知; 4. 用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的方式招攬; 5. 用夸大不實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的方式招攬; 6.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7.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文件,或未經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8. 以威脅、利誘、隱瞞、欺騙等不當方式或不實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並投保新契約導致要保人受損害; 9. 未經授權代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後挪用、侵占,或未按規定將代收保險費交付給保險業開發的正式收據; 10. 使用他人的登錄證,或將自己的登錄證提供給他人使用; 11.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12. 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13. 用夸大不實的方式比較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和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的比較; 14. 散播不實言論或宣傳物,干擾金融秩序; 15. 挪用款項或代保管保險單和印章; 16. 違反第 9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4 項、第 5 項或第 16 條的規定; 17. 利用自己的業務員身分進行不當行為。 根據第 19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業務員所屬的公司已經解散或註銷執業證照,那麼現行登錄的所屬公司可以進行處分。 根據第 19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果業務員在最近五年內被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累計達到兩年以上,那麼所屬公司應該撤銷他們的業務員登錄處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務員的行為符合法規,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如果業務員違反這些規定,所屬公司應該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以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利益。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Single.aspx?Pcode=I00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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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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