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9-1 條
- 1.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 2.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 3.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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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1條的規定: 1. 業務員如果不滿意被停止招攬登錄或撤銷登錄的處分,可以在通知到達之日起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處分公司提出復審申請。原處分公司應在復審申請書到達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業務員復查結果。 2. 業務員對於復查結果有異議的話,可以在收到復查結果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公會的申訴委員會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申請只能提出一次,不得超過一次。 3. 申訴委員會的組織應包含業務員代表,具體成員組成由各相關公會擬定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小明因為某種原因被公司停止了招攬登錄,小明不滿此處分,於接收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提出了申復書。原處分公司在接收到申復書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小明申復結果。但結果仍然不滿意的小明,在收到申復結果後的三個月內向相關公會的申訴委員會提出了覆核申請,並在一次覆核的限制內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申訴委員會根據規定,組織中應該包含業務員代表,各有關公會可以根據需要來制定具體的組成方式並報告主管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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