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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20 條

  1. 1.對於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三項之一者,各所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
  2. 2.對於已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其他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其有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及各有關公會。
  3. 3.各有關公會應依前二項通知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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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對於擁有以下情況的業務員,其所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相關公會: 1. 有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三項之一情況的業務員。 2. 已在其他所屬公司登錄並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業務員,若其有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的情況,其所屬公司除了需遵守前項的規定辦理外,還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和相關公會。 3. 相關公會應根據前兩項的通知進行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詢。此外,各相關公會還應定期報告主管機關有關的統計分析報表。 依據這項規定,所屬公司有義務通知業務員及相關公會,對於業務員的情況進行記錄和報告,以供其他公司和公會查詢和統計分析。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篩選和監控業務員的行為,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並提供透明和可靠的服務給保險產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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