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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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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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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業務員有
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第三項之一者,各所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
對於已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規定登錄於其他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其有
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及各有關公會。
各有關公會應依前二項通知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
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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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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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招攬行為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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