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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2.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3.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4.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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