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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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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2. 2.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3. 3.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4. 4.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該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這表示一旦業務員登錄後,就必須專職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 2.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這表示保險業和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業務員,在取得相關資格後,可以登錄在另一家非經營相同類型保險業務的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但只能在一家公司登錄。 3.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這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在取得相關資格後,可以登錄在另一家非經營相同類型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紀人公司,但只能在一家公司登錄。 4.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這表示當業務員轉任其他公司時,必須重新登錄,而如果業務員在異動後再次回到原先所屬公司工作,也必須遵守同樣的規定重新登錄。 以上內容基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所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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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