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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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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2. 2.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3. 3.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4. 4.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5.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了保險業務員的授權和行為範圍,以及所屬公司對其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第一項,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的業務員有嚴格的管理責任,並對他們的招攬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負有法律上的連帶責任。若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員,則其分別登錄的所屬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第二項,授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業務員的登錄證上記載。 根據第三項,保險招攬行為包括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和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的注意事項、轉交要保文件和保險單,以及其他經由所屬公司授權進行的保險招攬行為。 根據第四項,業務員在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應取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親自簽署的相關投保文件。如果業務員涉及的是人身保險產品,則應當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面談。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根據第五項,業務員應當在所招攬的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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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