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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1. 1.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2. 2.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3. 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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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了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使用的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該標明所屬公司的名稱,並且如果所屬公司是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還應該標明往來保險業的名稱。此外,這些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的內容應符合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並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同時,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的內容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資訊揭露規範。如果是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的業務員使用這些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需要得到往來保險業的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財政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公告 (103年9月4日財政部修正公布)。根據該修正公告,第16條的立意在於規範保險業務員在保險招攬過程中的文宣和文件使用,以確保文件內容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並提供足夠的資訊揭露給消費者。該條文的範例可以是業務員在文宣中必須明確標明所屬公司的名稱以及往來保險業的名稱,並且文件的內容應與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需要得到所屬公司的核可同意使用。如果是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的業務員使用這些文件,則需要得到往來保險業的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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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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