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1.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 2.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 3.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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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業務員所屬公司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應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處罰規定,並向所屬的商業同業公會報告。 2. 在訂定或修改獎懲辦法時,所屬公司應邀請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以確保公正、公開和維護保戶權益,並在處罰業務員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或程序,並設置事後救濟機制。 3. 主管機關或相關公會對於對公益事業有具體貢獻或在保險市場推展上有突出成就的優秀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可以進行表揚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獎勵。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這條規定強調了保險公司應該訂定獎勵和處罰的辦法,並向商業同業公會報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市場的公正和透明,並保護保戶的權益。此外,該條款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定或修改獎勵和處罰辦法時,應該聽取業務員代表的意見,並提供表達意見和後續救濟的機會。最後,該條款還提到,如果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對公益事業做出了具體貢獻或在保險市場推廣方面有出色成就,可以得到表揚或其他形式的獎勵。 例如,如果一位保險業務員在推廣保險市場方面做出了顯著的貢獻,比如開發了新的銷售策略或贏得了大量新客戶,他們可以被主管機關或相關公會表揚或獎勵。這樣的獎勵可以是公開的表揚,如頒發獎牌或證書,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比如給予特殊的獎金或福利。這樣的獎勵可以鼓勵業務員在推廣保險市場方面更加努力和有成效。 總之,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制定獎勵和處罰辦法,並向商業同業公會報告;在訂定或修改獎懲辦法時應邀請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並提供機會和救濟機制;對於對公益事業有貢獻或在保險市場推展方面有成就的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可以進行表揚或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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