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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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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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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
懲處
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
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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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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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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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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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攬行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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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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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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