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登錄證字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年度、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登錄之年月日。 四、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撤銷登錄者,其事由。 五、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2.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3. 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另一家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情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