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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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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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條的規定,這項辦法是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所制訂的。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一第二項,保險安定基金經保險主管機關指定管理,以確保持有保險商品的人的權益。因此,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維護保險商品持有人的權益,並明確規定了保險安定基金的組織和管理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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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