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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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保險安定基金,包括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設置及其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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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2條中,所說的保險安定基金包括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這兩者的設置和管理都要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該辦法沒有相關的規定,則會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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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