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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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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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自1982年1月1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二進行提撥。此條款確立了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來源和比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在發生風險時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應付保額支付需求。例如,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總保險費收入為100億元,根據該條款,該公司需要提撥2億元給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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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