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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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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台幣四十億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人身保險業應自1982年1月1日起,按照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進行提撥,以確保人身保險業的穩定發展。此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總額暫時訂為新台幣40億元。 參考資料: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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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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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