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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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台幣四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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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人身保險業應自1982年1月1日起,按照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進行提撥,以確保人身保險業的穩定發展。此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總額暫時訂為新台幣40億元。 參考資料: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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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