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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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 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 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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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安定基金的收入來源如下: 一、保險業根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應提撥的金額。這指的是保險業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將一定比例的款項劃撥給保險安定基金。 二、孳息收入。這指的是基金中的資金透過投資運作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這指的是基金可能獲取的其他收入,如罰款收入、投資回收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根據法規的要求需要向保險安定基金提撥一部分資金作為保證金,這筆提撥款就是保險安定基金的收入之一。此外,基金中的資金可能進行投資並產生利息收入,這些利息也會成為保險安定基金的收入。其他收入可以是來自罰款或其他形式的款項。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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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