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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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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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安定基金的運用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存放金融機構:將保險安定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等。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將保險安定基金用於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債券,或是經金融機構保證的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除了前述的方式外,還可以根據財政部的核可,採取其他的運用方式。 範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管理規則第3條之3,保險安定基金可以投資於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之基金。這表示,保險安定基金可以將部分資金用於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獲得更多的投資回報。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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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