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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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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三 其他經財政部可之運用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安定基金的運用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存放金融機構:將保險安定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等。 二、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將保險安定基金用於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債券,或是經金融機構保證的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除了前述的方式外,還可以根據財政部的核可,採取其他的運用方式。 範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管理規則第3條之3,保險安定基金可以投資於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之基金。這表示,保險安定基金可以將部分資金用於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獲得更多的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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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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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