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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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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所需經常費用,應編列年度預算提經委員會審議後,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7條,委員會所需的經常費用應該編列年度預算,並經委員會審議後,報財政部備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所需經費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並通過財政部的審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和管理。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委員會在編列年度預算時,需要包括各項經常費用的估算金額。例如,這些費用可以包括委員會成員的薪資、行政費用、專業顧問的諮詢費用等。委員會需要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審議和報備程序,以確保這些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財政部將對這些預算進行審查,以確保資金的運用符合法規和財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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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委員會所需經常費用,應編列年度預算提經委員會審議後,報財政部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