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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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險業應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應提撥之金額繳存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 保險業未依限繳付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應報財政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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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6條,各保險業須在每月月底前將應提撥的金額繳存到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所指定的專戶中。 如果保險業未按時繳付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應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處理相關問題。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這項法條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家保險業未按時將應提撥的金額繳存到安定基金專戶中,並拒絕繳付,則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會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會介入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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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