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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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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償付被保險人後,得提高安定基金之提撥比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5條,當財政部償付被保險人後,對於安定基金的提撥比例可以進行提高。具體來說,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三第三款的規定,當財政部償付被保險人的專案後,可以提高安定基金的提撥比例。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確保安定基金的穩定運作,財政部可以增加撥款給安定基金的比例。這樣可以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援,以確保保險安定基金能夠有效地運作。然而,具體提高提撥比例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參考該法條的相關規定和最新修訂。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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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財政部於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償付被保險人後,得提高安定基金之提撥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