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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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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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8條所規定,保險安定基金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綜理會務。當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其職務。此外,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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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