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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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三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基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四 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五 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六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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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委員會的掌理事項,具體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委員會有權核計保險安定基金的繳存金額,並且可以決定繳款的期限。這一點可以在這篇文章中找到相關資料。 二、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根據這項規定,委員會有權審議涉及保險業貸款案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相關事項。這可以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中找到相關資料。 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基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根據這項規定,委員會有權審議涉及保險公司失能之後,被保險人根據有效契約所提出之無法獲得賠償的部分的償付事項。這可以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中找到相關資料。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根據這項規定,委員會有權審議對於貸款給保險業後,派遣員工協助並輔導其經營事項的相關事項。這可以在第十三條中找到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這一款規定了委員會有權核定涉及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和運用的其他相關事項,具體內容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 六、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這一款規定了委員會需要根據財政部的指示處理其他事項,具體內容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及。
- 核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條文
- 求償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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