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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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並遵照委員會決議,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委員會之經常事務。 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部辦事,聘任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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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0條,保險安定基金的委員會需置一位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該執行秘書須根據委員會的決議,並按照主任委員的指示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當有必要時,委員會可以設立分部辦事,並聘任相應的人員來處理相關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保險安定基金的委員會決議設立一個投資部門,以負責基金的投資事務,則該委員會可以聘任相關資格和專業的人員來擔任投資部門的職位,並確保他們根據委員會的要求和主任委員的指示執行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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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