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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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借本基金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及詳細償還計畫,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委員會審核貸款標準由委員會擬訂報財政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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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1條,保險業要申請貸借保險安定基金時,必須提交借款申請書及詳細的償還計畫。然後,這些申請文件要經由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能貸放。至於委員會審核貸款標準的規定,是由委員會自行擬訂,然後提交給財政部核定後才能實施。具體該條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目前無法得知。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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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