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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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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動用安定基金之決議,應報經財政部准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2條,保險安定基金的動用必須經由委員會的決議,並且需要經財政部的核准後才能執行。這表示在委員會決議動用安定基金前,需要得到財政部的批准。範例: 如果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決定使用安定基金來處理某個保險公司的風險問題,則在執行前必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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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動用安定基金之決議,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