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動用安定基金之決議,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2條,保險安定基金的動用必須經由委員會的決議,並且需要經財政部的核准後才能執行。這表示在委員會決議動用安定基金前,需要得到財政部的批准。範例: 如果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決定使用安定基金來處理某個保險公司的風險問題,則在執行前必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