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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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規定貸款予經營困難之保險業,得派員輔導,並協助其經營。 保險安定基金為執行前項輔導及協助保險業經營之業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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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3條,保險安定基金在依照保險法第143條之三第一款的規定,將貸款提供給經營困難的保險業者時,可以派員輔導並協助其經營。同時,為了執行輔導和協助保險業經營的業務,保險安定基金有權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具有相關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員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保險業者在經營困難時的支援,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保險安定基金可以通過提供貸款和提供專業人員的協助,來協助保險業者重新穩定並改善經營狀況。這條條款的執行還需要保險安定基金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共同確保保險業者能夠有效地獲得必要的輔導和支援。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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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