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果外國保險業取得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業者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展營業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可延展一次。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有與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直接相關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於這項法規進一步釋義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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