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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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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經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果外國保險業取得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要求其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業者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展營業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可延展一次。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有與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直接相關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於這項法規進一步釋義的資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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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