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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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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第七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 六、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七、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3. 3.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4. 4.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外國保險業在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的程序和所需文件。具體要求包括營業執照申請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驗資證明文件、已繳存保證金的證明、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如果上述文件屬於外文,則需要附上中文譯本。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一次為限。如果未經核准延展,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而第一項第七款所指的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內部控制制度、營業原則與政策、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等項目。以上回答來自於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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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