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外國保險業在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的程序和所需文件。具體要求包括營業執照申請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驗資證明文件、已繳存保證金的證明、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如果上述文件屬於外文,則需要附上中文譯本。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一次為限。如果未經核准延展,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而第一項第七款所指的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內部控制制度、營業原則與政策、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等項目。以上回答來自於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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