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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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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函報主管機關
  2. 2.前項工作報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5條,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工作報告函,報告其在台灣的工作情況。該工作報告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這對於外國保險機構來說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它要求他們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他們在台灣的營業年度的工作情況的報告。 這可以讓主管機關了解外國保險機構在台灣的運作情況,並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規定和條例。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家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民國設立了代表人辦事處,他們必須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一份工作報告,報告他們在該年度的業務運作和發展情況。該報告應包括該機構在台灣的營業額、保險販售活動、投資業務等相關內容,以及遵守的相關規範和監管要求。 範例資料來源: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主管機關頒布的相關規則和指引。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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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5 條規定:「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