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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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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
  2. 2.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關於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4條的問題。該條文並未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提及,且没有其他相關資料來進一步了解該法規的內容。抱歉,無法提供所需的資訊。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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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 條規定:「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