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外國保險機構在取得許可後,應在六個月內根據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的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的登記。申請時需要檢具登記文件影本,並將設立日期和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未按照規定期限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3條:台灣保險事業發展協會 (2021年1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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