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 條,外國保險機構若要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遞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批: 1.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 2. 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3.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文件。 4. 對代表人辦事處預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5. 代表人辦事處預定代表人的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6. 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保險評鑑機構的評定報告書。 7.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計畫書,至少包括人員配置、工作職掌和設立效益評估。 8.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的證明文件。如果設立不滿三年,則需出具設立以來沒有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的證明文件。 9.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此外,根據第九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外國保險機構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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