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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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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 A- 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2. 2.同一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處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1條,外國保險機構若要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需要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 評等要求:外國保險機構的評等需要達到特定的標準,例如由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到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達到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等達到A級,或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到相當等級以上。 2. 違規處罰紀錄要求:在最近三年內,該保險機構不得有重大的違規行為遭受處罰的紀錄。若該保險機構設立不滿三年,則需符合自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此外,同一外國保險機構只能設立一個代表人辦事處。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參考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官方網站或法律出版物。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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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規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