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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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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
  2. 2.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外國保險業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訂立的保險契約轉移給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當外國保險業轉移其在中華民國的全部保險契約時,視同停止營業。 舉例來說,在某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經營一段時間後,決定將其在中華民國的全部保險契約轉移給另一家保險業或是其他外國保險業。根據這項法規,該外國保險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方能進行這項轉移。同時,由於該外國保險業轉移了全部保險契約,因此也被視為停止在中華民國的經營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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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