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外國保險業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訂立的保險契約轉移給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當外國保險業轉移其在中華民國的全部保險契約時,視同停止營業。 舉例來說,在某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經營一段時間後,決定將其在中華民國的全部保險契約轉移給另一家保險業或是其他外國保險業。根據這項法規,該外國保險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方能進行這項轉移。同時,由於該外國保險業轉移了全部保險契約,因此也被視為停止在中華民國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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