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當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的營業時,除了必須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該在當地的日報上公告三天以上,通知大眾其停業的情況。此外,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停業時,其清算程序應適用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