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明確規定,該辦法所謂的主管機關即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前最新的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負責監督並管理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和業務的主要機構,並且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方面具有相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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