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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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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 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 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 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的定義,我們可以了解以下幾個詞語的涵義: 1. 子公司: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一) 直接或間接被其他公司持有的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二) 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2. 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的情況。 3. 大陸地區保險業:指在大陸地區依法設立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管的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的外資保險業。 4. 陸資保險業:指在第三地區依法設立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管的保險業,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 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 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這些定義涵蓋了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與子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和陸資保險業相關的重要概念。

  • 持有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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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