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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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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第36條第3項、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制定的。根據解釋,此條法規的制定依據主要是來自於上述的法條內容。由於提供的資料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無法進一步詮釋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和其所涵蓋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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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