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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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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台任職之許可)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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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非
經
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
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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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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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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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刑事 §7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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