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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2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台任職之許可)

  1. 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
  2. 2.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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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7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擔任台灣法人團體的成員或任何職務。

Q · 可以讓大陸籍人士當我公司的董事或會員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成為台灣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成員,也不得擔任其『任何職務』。範圍涵蓋董監事、理事、幹部乃至掛名職位。未經許可的任命效力不確定,公司或團體登記也可能被卡,因此引進前應先確認許可。

白話解讀

你公司想找一位有大陸背景的人才當董事、監事,或讓一個大陸團體掛名當會員、理事?先停下來。72 條劃了一條清楚的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能成為台灣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成員』,也不能在裡面『擔任任何職務』。注意『任何職務』四個字,範圍很廣,不只是董監事這種頭銜,理事、幹部、甚至某些有實質決策權的位子都可能被涵蓋。這條管的不是你能不能跟大陸人合作做生意,而是你能不能讓他『進入你的組織內部、取得身分或職位』。違反的後果不是小事:相關任命可能無效,公司登記會卡關,甚至牽動投資審查。對想引進跨境人才或資金的台灣企業來說,這是一道必須先確認的內部門禁。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為兩岸人事與成員身分的管制規範,要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成為台灣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任何職務。其管制核心在於『身分與職位之取得』,而非是否實際行使職權,與第73條資金面投資管制構成兩岸滲透防線的雙重門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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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讓大陸籍朋友掛名當我公司董事可以嗎?

不行,除非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兩岸條例第7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擔任台灣法人、團體的成員或任何職務,董事當然包含在內。未經許可的任命效力有問題,變更登記也會被卡。就算只是掛名不管事也受管制,因為管的是身分與職位的取得,不是看有沒有實際行使職權。

Q2這條跟禁止陸資投資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第73條管的是投資行為也就是資金進入,第72條管的是人或主體進入組織擔任成員或職務,兩者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分開。你可能沒接受陸資,卻讓大陸人士當了公司經理或董事,照樣踩到72條。做引資或合作時,資金面和人事面要分別檢查許可。

Q3兩岸條例72條的許可由誰核定?

依第72條第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實務上涉及陸委會的兩岸政策主管權限,以及經濟部投資審議等機關的個案審查,應依任職或成員身分的性質向對應主管機關申請。

Q4兩岸條例72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成為台灣法人團體成員或擔任任何職務的身分門禁條款。

Q572條和73條差在哪?

72條管人或主體進入組織擔任成員或職務(身分面),73條管資金投資進入(資金面),可能同時發生也可能分開。

Q6『擔任其任何職務』包含什麼?

範圍刻意放寬,含董監事、理事、幹部,甚至掛名顧問,重點是身分與位置的取得,不看有無實權。

Q7主管機關許可由誰核定?

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務涉及陸委會與經濟部投資審議等機關。

Q8怎麼合法讓陸籍人士任職?

確認身分 → 判斷是否屬成員或職務 →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以許可為聘任生效條件 → 取得後再辦登記。

Q9引進陸籍人才前要查什麼?

盤點對象是否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含第三地區陸資公司),及其擬取得的身分或職務是否受管制。

Q10聘任協議怎麼寫才安全?

把『須取得本條例第72條主管機關許可為生效條件』寫進協議,先審後任,把效力風險擋在門外。

Q11違反72條的成本有多高?

任命效力不確定、決策可能被質疑無效、登記受阻,事後補正要重開股東會或會員大會,成本遠高於事前申請。

Q1272條 vs 73條哪個先檢查?

兩者要分別檢查;只查投資面(73)會漏掉純人事任職(72),反之亦然。引資合作時兩面並行核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72article_73
管制標的人或主體進入組織(成員/職務)資金進入(投資)
核心風險身分與潛在控制權取得資本參與與股權滲透
違反效果任命效力不確定、登記受阻投資無效、限期撤回
可能併存未投資仍可能因任職觸法未任職仍可能因投資觸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外為法)対内直接投資審査(功能性類比:外資參與企業之國安審查,非對應條文)
🇰🇷 韓國외국인투자촉진법 + 국가첨단전략산업법상 외국인 투자 안보심사(功能性類比,非對應條文)
🇩🇪 德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 §§ 55 ff. Investitionsprüfung(功能性類比,非對應條文)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51-3 contrôle des investissements étrangers(功能性類比,非對應條文)
🇺🇸 美國CFIUS / FIRRMA (50 U.S.C. § 4565) 外資國安審查(功能性類比,非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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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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