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6 條(金融保險業務往來之許可)
- 1.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經財政部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有業務上之直接往來。
- 2.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應報經財政部許可;其相關投資事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3.前二項之許可條件、業務範圍、程序、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4.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必要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第一項所定業務之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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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的業務直接往來與赴陸設分支機構,均須經財政部許可;為維持金融穩定,行政院核定後可限制或禁止往來。
Q · 台灣的銀行可以直接跟大陸做金融生意嗎?
依本條例第36條第一項,臺灣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境外分支機構,須先經財政部許可,才能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有業務上的直接往來。赴大陸設分支機構則依第二項另須許可並準用第35條投資程序。第四項並規定: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已開放的直接往來。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兩岸做不做生意是商業決定,誰有錢誰想賺就去談。在金融這一塊完全不是。你的銀行、保險公司、券商想跟大陸的機構或客戶有任何「直接」業務往來,第一關不是市場,是財政部的那張許可。沒許可,連門都進不去;想去大陸開分行,一樣要先報財政部點頭。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就算你已經拿到許可、生意做得好好的,只要財政部認為金融市場有穩定疑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可以直接限制甚至全面禁止這類往來。也就是說,這個領域的開放程度不是一條固定的線,而是一個隨時可以被收緊的閥門。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兩岸金融的真正規則寫在財政部授權訂的那本辦法裡,而不是寫在新聞標題上。
法律定性
本條為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特許管制規範:臺灣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與大陸地區的業務直接往來,及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均採事前許可制;許可條件與業務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並保留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而限制或禁止往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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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國銀行想去大陸開分行,自己決定就好還是要報准?▾
一定要報准。依第二項,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在大陸設分支機構要報經財政部許可,相關投資還要依第35條規定辦理,等於兩道關卡。許可的具體條件、業務範圍與限制全寫在財政部依第三項授權訂的管理辦法裡,申請前先把辦法讀透,才知道哪些業務一開始就申請不到。
Q2已經核准的兩岸金融業務,政府可以說停就停嗎?▾
可以,但有程序。依第四項,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第一項的直接往來。許可不是終身保證。限制令經行政院核定即合法生效,等正式公告才動作通常已慢半拍。
Q3沒拿許可就跟對岸機構往來,會怎樣?▾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許可規定,依本條例罰則可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情節重大還可能影響機構的營業許可。金融業是高度特許行業,沒有先做再補件的灰色空間。監理機關查的往往不只單一筆交易,而是內部法遵流程,主動停止、補正並配合說明比硬拗不知情有用得多。
Q4兩岸條例第36條是什麼?▾
規範兩岸金融機構業務直接往來與赴陸設分支的特許管制,採事前許可制並設限制禁止權。
Q5什麼叫業務上的直接往來?▾
金融機構與大陸對手間不經第三地的直接金融業務關係,這正是第一項管的對象。
Q6金融市場穩定條款是什麼?▾
第四項授權,為維持金融穩定,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可限制或禁止已開放往來。
Q7本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條文文義為財政部,金融監理改制後實務多由金管會主管。
Q8兩岸金融直接往來許可怎麼申請?▾
確認業務類型→對照管理辦法備件→向財政部(金管會)遞件→核准後始得往來。
Q9台灣銀行赴陸設分行要走哪些程序?▾
依第二項報經許可,相關投資並準用第35條投資程序,兩道關卡都過才動得了。
Q10許可條件去哪裡查?▾
查財政部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許可條件、業務範圍與限制全在裡面。
Q11被駁回或被限制往來怎麼救濟?▾
確認是否為行政處分,不服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並同步盤點曝險預留退場。
Q12直接往來 vs 透過第三地間接往來差在哪?▾
第36條管的是直接往來須許可;間接往來另循外匯與相關法令,路徑與管制密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法源 | 管制方式 | 違反後果 |
|---|---|---|---|
| 與大陸機構業務直接往來 | 第36條第1項 | 事前許可(財政部) | 罰鍰+限期改善,重大者影響營業許可 |
| 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 | 第36條第2項 | 報經許可+準用第35條投資程序 | 同上,且投資程序未過不得進行 |
| 已開放往來之收緊 | 第36條第4項 |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 | 核定即生效,續為往來即屬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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