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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6-1 條(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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