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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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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2. 2.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3. 3.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的沒入措施: 1.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 2.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 3.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根據最新版的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的規定中,對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又有新的規定: 1.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 2.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所以如果有人攜帶外幣出入國境卻沒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報明登記的,他攜帶的外幣將會被沒入。另外,如果有人申報的金額不實,即超過申報部分的金額將被沒入。 例如,如果某人攜帶100,000美元出入國境,但沒有按照規定報明登記,則100,000美元將被沒入。又例如,如果某人攜帶200,000美元出入國境,但只申報了100,000美元,那麼超過申報部分的100,000美元將被沒入。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5912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其超過一定限額價值部分沒入之。

(0750502 修正)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文字修正後,改列本條第一項。   二、本條原條文文字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違反者,增訂第三項,分別就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明定其處罰規定。

(05912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其超過一定限額價值部分沒入之。

(0750502 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文字修正後,改列本條第一項。   二、本條原條文文字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違反者,增訂第三項,分別就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明定其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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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