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的沒入措施: 1.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 2.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 3.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根據最新版的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的規定中,對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又有新的規定: 1.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 2.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所以如果有人攜帶外幣出入國境卻沒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報明登記的,他攜帶的外幣將會被沒入。另外,如果有人申報的金額不實,即超過申報部分的金額將被沒入。 例如,如果某人攜帶100,000美元出入國境,但沒有按照規定報明登記,則100,000美元將被沒入。又例如,如果某人攜帶200,000美元出入國境,但只申報了100,000美元,那麼超過申報部分的100,000美元將被沒入。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其超過一定限額價值部分沒入之。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文字修正後,改列本條第一項。 二、本條原條文文字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違反者,增訂第三項,分別就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明定其處罰規定。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其超過一定限額價值部分沒入之。
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文字修正後,改列本條第一項。 二、本條原條文文字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攜帶外幣進出國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違反者,增訂第三項,分別就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明定其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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