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的本國人和外國人除了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規定需要存入或結售的外匯外,還可以持有外匯,並可以將其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對於以外國貨幣存入的人,仍然可以提取持有的外匯。存款的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制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的解釋,外匯是指外國貨幣、票據和有價證券。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中華民國的本國人和外國人可以持有外匯,並在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存款。此外,對於存款的辦法和程序,財政部會與中央銀行共同制定。這些規定保障了人民持有外匯的權利,並提供了合法的管道來保存和使用外匯。
政府機關需用外匯時,經行政院核准。由中央銀行按法定匯率售與之,其自有外匯之機關,應將所有外匯交存中央銀行,於需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支用。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七條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存入或」等字。 二、外匯存款之存提、運用及外匯市場之操作方式,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財政部為管堙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故將「存款辦法」之訂定機關修正為:「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定之。」
政府機關需用外匯時,經行政院核准。由中央銀行按法定匯率售與之,其自有外匯之機關,應將所有外匯交存中央銀行,於需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支用。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配合第七條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存入或」等字。 二、外匯存款之存提、運用及外匯市場之操作方式,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財政部為管堙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故將「存款辦法」之訂定機關修正為:「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