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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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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的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必須向海關報明海關登記。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制定了相關的辦法來進行具體的執行。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監管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的行為,並保護國家的金融穩定與外匯儲備。旅客應根據相關的辦法,如填寫申報單或透過口頭方式向海關提供必要的資訊,以完成報明海關登記的程序。若違反第11條的規定,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海關有權將相關外幣沒入,並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處分。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國家的金融秩序和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1231 制定)

外國幣券不得攜帶出國,但每人所攜外國幣券,其總額不超過美金壹百元者,不在此限。

(0591211 全文修正)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金、銀、外幣進出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0750502 修正)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金、銀」刪除。   二、金、銀雖不列為外匯,惟為防杜資金外流,仍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將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臺幣限制辦法」等有關規定仍應就「金銀」設限管制,爰將「其辦法」修正為「其有關辦法」以資配合。   三、「進出國境」改為「出入國境」。

  • 攜帶名詞
(0371231 制定)

外國幣券不得攜帶出國,但每人所攜外國幣券,其總額不超過美金壹百元者,不在此限。

(0591211 全文修正)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金、銀、外幣進出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0750502 修正)

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金、銀」刪除。   二、金、銀雖不列為外匯,惟為防杜資金外流,仍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將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臺幣限制辦法」等有關規定仍應就「金銀」設限管制,爰將「其辦法」修正為「其有關辦法」以資配合。   三、「進出國境」改為「出入國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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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