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的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必須向海關報明海關登記。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制定了相關的辦法來進行具體的執行。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監管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的行為,並保護國家的金融穩定與外匯儲備。旅客應根據相關的辦法,如填寫申報單或透過口頭方式向海關提供必要的資訊,以完成報明海關登記的程序。若違反第11條的規定,未報明登記或申報不實,海關有權將相關外幣沒入,並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處分。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國家的金融秩序和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
外國幣券不得攜帶出國,但每人所攜外國幣券,其總額不超過美金壹百元者,不在此限。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金、銀、外幣進出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金、銀」刪除。 二、金、銀雖不列為外匯,惟為防杜資金外流,仍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將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臺幣限制辦法」等有關規定仍應就「金銀」設限管制,爰將「其辦法」修正為「其有關辦法」以資配合。 三、「進出國境」改為「出入國境」。
外國幣券不得攜帶出國,但每人所攜外國幣券,其總額不超過美金壹百元者,不在此限。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金、銀、外幣進出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金、銀」刪除。 二、金、銀雖不列為外匯,惟為防杜資金外流,仍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將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金銀外幣及新臺幣限制辦法」等有關規定仍應就「金銀」設限管制,爰將「其辦法」修正為「其有關辦法」以資配合。 三、「進出國境」改為「出入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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