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2條的規定,外國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可以攜帶出入國境的,具體辦法則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共同制定。根據台灣的法律規範,這些外國票據及有價證券的出入境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也包括了相關的手續和程序。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比如《管理外匯條例》相關的政府公告、法規,以及財政部與中央銀行的相關法令和函文等,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這些具體的辦法和規定。
攜帶外國幣券進入國境者,應按法定比率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並得依其志願存儲於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其過境或遊歷旅客所攜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報明海關交由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封存保管,於出境時領回。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外國票據、有價證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買賣、交換、借貸、寄託、質押或移轉。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外國票據及有價證券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匯,第七條及第八條既已規定須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或透過該行出售,則本條第二項不得買賣之規定,即屬重複。而外國票據、有價證券之交換、借貸、寄託、質押或移轉,事實殊難查證,過去亦未執行,爰將第二項刪除。
攜帶外國幣券進入國境者,應按法定比率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並得依其志願存儲於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其過境或遊歷旅客所攜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報明海關交由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封存保管,於出境時領回。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外國票據、有價證券,非經財政部核准,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買賣、交換、借貸、寄託、質押或移轉。
外國票據及有價證券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匯,第七條及第八條既已規定須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或透過該行出售,則本條第二項不得買賣之規定,即屬重複。而外國票據、有價證券之交換、借貸、寄託、質押或移轉,事實殊難查證,過去亦未執行,爰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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