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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有關管理外匯條例第10條的具體內容。
凡經核准支用之外匯,如因其支用之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用者,應悉數售還於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金飾、銀飾、銀元攜帶出口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金塊、銀塊不得攜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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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外匯不包括金銀,本條已無規定必要,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經核准支用之外匯,如因其支用之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用者,應悉數售還於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金飾、銀飾、銀元攜帶出口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金塊、銀塊不得攜帶出口。
外匯不包括金銀,本條已無規定必要,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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