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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2.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有大陸地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3. 大陸地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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