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大陸地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立即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1.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2. 資本額變動導致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3. 重大的轉投資。 4. 營業地址變動。 5. 出現重整、清算或破產的情況。 6. 遵從當地法規和商業習慣執行的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合臺灣地區保險法規定的情況。 7. 已經發生或可以預見的重大虧損案件。 8. 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9. 出現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 10. 根據大陸地區保險法規向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報告的事項。 11. 其他重大事件。 而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前述第1款至第6款的情形,在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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