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