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臺灣地區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的要件。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1. 第一款:臺灣地區保險業在最近三年必須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這意味著保險業必須在過去三年內不斷運營並獲得良好的業績,同時具備健全的財務狀況。 2. 第二款: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保險業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必須達到200%以上。這意味著保險業的自有資本必須足夠,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 3. 第三款:保險業在最近三年內不得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或者如果受到處分,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過去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並且如果有違法行為被處分,必須已經采取措施改善並得到主管機關的批准。 4. 第四款:保險業在最近一年內的風險管理執行情況不能有缺失紀錄,或者如果有缺失紀錄,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這意味著保險業在過去一年內必須嚴格遵守風險管理相關要求,不能有任何遺漏。如果有遺漏,必須已經對其進行改善並得到主管機關的批准。 5. 第五款:保險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健全。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業務運作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6. 第六款:保險業不能有其他事實顯示可能危及其健全經營業務的情況。這意味著保險業在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時,不能有其他情況顯示可能對其業務運作帶來不利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臺灣地區保險公司過去三年的業績一直良好,財務狀況安全,沒有受到過主管機關的處分,風險管理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也沒有其他危及業務的事實,該公司就符合這個條款的要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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